受学生在校受伤、校园担责事件的影响,部分校园为了保证学生安全,呈现“不敢放孩子游玩,乃至课间也不让孩子出教室”的现象,这让许多家长感到忧虑。
学生在校产生安全事故,应该如何确认校园的责任?日前,江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校园人身危害案子。
【案情】一天黄昏放学,六年级的小徐跟随教师同学下楼时不小心跌倒,跌至楼梯间的渠道转角处,牙齿磕到了墙面。带队教师发现小徐跌倒后,立即联络家长并伴随送医。经医院诊断,小徐一颗牙齿折断、唇伤害擦伤。
小徐父亲以为,放学过程中,校园正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诉至法院要求校园承当各项损失算计8万元。而校园提出,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展开安全警示教育,多次着重“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楼梯等校园设施场所也不存在导致小徐受伤的缺点。
法院经审理以为,校园已尽到教育、办理责任,因而不应承当侵权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或许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遭到人身危害,校园或许其他教育组织未尽到教育、办理责任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校园是否存在差错。依据现场勘验结果及依据,小徐跌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点导致,也并非校园差错行为导致。校园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上载明,校园每周都会展开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址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尽到了校园的教育责任。在小徐受伤后,校园及时告诉家长、伴随就医、合作调查事发通过,履行了校园必要的办理责任,因而校园不应承当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