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只有体现社会公正、程序正义以及阳光治理的良法善治,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安定,落实人民的平等和自由,从而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这充分体现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则。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观,为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当下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回应人民的利益需求,革除漠视、忽视人民生存与发展的限制思维和压制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一个整体,我们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全方位地为“人民主体地位”护航。
用法治理念统合社会正义。由于自然和历史原因,过去的30年我们在体制与政策上采取了非均衡发展战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城乡、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和同一地区不同主体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人民群众对收入公平、住房公平、教育公平、医疗公平、就业创业公平等产生质疑与不满。不平衡的发展,考验的是整个社会的正义机制。法治作为人类文化中优秀的治理经验,其原则是以人民福祉为依归的公平正义观。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的美德。我国法治建设的前提正是拥有体现人民利益、社会正义的“良法”。因此,社会正义观的落实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涉及社会分配正义的改革方针与政策都要“于法有据”,用科学、民主、理性化的立法,革除只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和忽视群众利益的工具性弊病,让所有地区、全体人民切身感受到良法的存在。在法治公平理念的落实上,保障人人平等发展、平等享受改革发展红利的价值正当性,进而实现共同富裕。
靠制度规范硬化程序公正。平等、自由的法治价值,需要制度、规范来落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要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与工作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和选举制度、公司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人民行使权利与权利救济的渠道畅通。在经济、社会领域,需要全面清理有违公平的法规、规章,加强涉及人们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完善工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衣食住行方面的幸福感与满足感。在破除城乡二元隔离和身份束缚、实现均衡发展方面,则要强调制度的引领作用,保证依法、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权力清单、权限大小、履职方式以及履职责任的制度安排,应以“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为常态。而对于人民群众个人以及市场经营主体而言,在行使人格权、物权等权利的过程中,应理所当然地回到“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常态上来。
以信息公开落实阳光治理。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弱者产生的根源是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人民群众对社会事务不参与、不表达,对某些公权力部门的决策和决定不理解、不认同,主要是源于信息占有的不对称和救济渠道的不畅通。因此,实现人民群众参与、表达乃至监督权的前提应该是信息公开、阳光法治。推行阳光法治,首先要有立法机构的开门立法,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让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重大立法有立法听证和专家论证,同时还应发挥各方面的立法协商功能。阳光法治还需要政府推行政务公开,政府将职能实施部门、管理流程、监督方式公开,能够实现政务透明度和执法透明度的提高。阳光法治更需要司法机关把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狱政权放到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笼子里,推行法务公开,让老百姓在日常生活的个案中真实体验到公平正义。只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切实把知法、重法的法治观念落实为法治建设的实际行动,人民群众就一定能在法治的显性教化和体验中逐渐对法律有认知、有信仰,进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权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只有体现社会公正、程序正义以及阳光治理的良法善治,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安定,落实人民的平等和自由,才能赢得民心,从而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