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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代“法”要不得

2002-12-09 15:26 访问量:发布人:未知
  以罚代管是表面上、形式上、口号上的依“法”管理,在实质上、内容上、行动上违反和妨碍了依法治教的实施。说穿了,是粗暴破坏法治精神的丑陋做法。
 
  据报道,中国科学院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发起“写家书”活动。有学生称,收到的邮件注明不参与将取消评优、评奖学金,且信件要由学院检查后再统一封口邮寄。广州市东涌中学教师日前向当地媒体爆料说,学校要求教师为扶贫捐款600元,教师觉得不合理不愿意捐,可是有附近学校竟然直接从教师工资里划扣。
 
  两则新闻表面看起来并无直接相关性,但放在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依法治教的背景下,能让我们看到隐藏其后的相似的行事逻辑和管理弊病。无论是“写家书与评奖学金挂钩”还是“强迫教师捐扶贫款”,都遭遇了被管理者曝光、媒体介入、管理者否认的演变过程,结合我国一些教育管理者习惯于使用强制手段进行管理的陋习,被强迫或被“挂钩”的可能性恐怕更为多数人相信。何况,被管理者只能向媒体爆料而不能直接向管理者反映的事实是明摆着的。
 
  简单地就事论事,难免失之浅薄。把“写家书与评奖学金挂钩”和“强迫教师捐扶贫款”归纳为一种现象——以罚代管——进行条分缕析,在笔者看来,对于提升学校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校有着相当的启示价值。这里的“罚”不单指罚款,也指惩罚、处罚等强制手段。
 
  以罚代管事件中,管理者霸道管理的作风,睥睨被管理者权利的做派,是明显可见的。往深层次说,就是法治精神欠缺或者口头说根据规章制度实际上是依据“土办法”进行管理。这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无论对于学生还是教师的管理,作为强势的一方,学校往往采取居高临下的姿态,而忽视了被管理者也是活生生的人,拥有权利和尊严。并且,被管理者若有丝毫不满,有的学校管理者就动辄出台“株连式”条款,比如不能评先、评优,或者与工资、福利挂钩,等等。
 
  如此种种,与依法治教精神严重背离。其一,这些学校把行政手段、惩罚措施当作了唯一选择。殊不知,依法治教并不排斥行政手段,但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并且还要注重被管理者权利和尊严的维护。那种践踏、无视被管理者权利和尊严的管理,不仅不科学,而且也不可能有生命力。其二,以罚代管是对依法治教的想当然理解,哪怕是以学校内部管理规章为依据也是不合适的。管理者不能为了方便管理而片面、庸俗化理解依法治教,更不能把学校的管理手段“处罚化”。其三,以人为本与科学管理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以人为本是管理学的核心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就是要营造人尊重人、人理解人、人关心人、人爱护人的氛围。动辄把管理弄成靠处罚来解决问题,以罚代管,是对依法治教的曲解,会给教师和学生造成伤害。
 
  以罚代管是表面上、形式上、口号上的依“法”管理,在实质上、内容上、行动上违反和妨碍了依法治教的实施。看似有依据,但实际上是“内部依据”而非法律依据,说穿了,是粗暴破坏法治精神的丑陋做法。归纳起来,以罚代管是把管理权力留给自己,把严肃的管理变成了随意的行为,根本没有考量管理的效果;把自己省事、方便作为信条,既不考虑客观事物的复杂变化,也不考虑管理对象的要求;用单一的处罚手段代替复杂的管理过程。
 
  常识告诉我们,任何一级学校的任何一项规章制度都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乃至国家政策相抵触。依靠根据学校领导想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如果这些“土政策”与法律背离,则违法的规章制度执行得越彻底,造成的危害就越大。在作出涉及学生、教师的利益的决定、处分之前,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给予申辩的机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要举行听证会等,保证对方程序上权利的实现。
 
  笔者以为,应改变校方和管理者居于绝对权力地位的状况,否则,被管理者的权利和尊严都有可能虚无化。这是以罚代管现象给我们的最好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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